“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不仅某种法律决定应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该决定形成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法律决定形成过程(相对于法律决定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违反程序正义的是()
A、法院宣告某地方政府授予某公司的许可无效,理由是该地方政府通过先前的一份合同与该公司产生了财务上的利益牵连,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地方政府不授予许可的话就要对该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B、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进行的刑事审判,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所谓的有力证据失效,在经历了创加州审判史记录的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后,辛普森背叛无罪
C、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电器有限公司做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处罚前未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D、一拒绝延长某出租车司机许可证的决定被上诉法院撤销,理由是据以作出该决定的一份医疗报告没有向该司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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