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这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成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未完成,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里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类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另一类是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
再一类是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一方面,从性质上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应该是阻碍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
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完成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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