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发起设立了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006年10月,该证券公司聘请王某为公司总经理(王某原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纪于2004年5月被撤销资格)。同时聘请本市外贸局干部刘某为证券公司监事。2007年2月,赵某经老同学王某介绍被该证券公司招聘为会计(赵某曾是另外一家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1999年因从事违法行为被开除)。肖某原是某证券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8月因违纪被公司解除职务。2007年4月经刘某推荐,被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聘为副总经理。2007年6月,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遂责令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王某、赵某、肖某、刘某任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承销是指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依法经与证券发行人约定,为证券发行人利益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的种类主要包括( )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 )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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