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问答题]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的答案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

问答题
2023-03-10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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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试题解析

标签: 大学试题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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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家开了一家网上购物商店,销售各种品牌化妆用品。2009年3月15日,张某所在地A市B区的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到张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区工商局认为张某没有营业执照,作出罚款1 000元处罚;区国税局认为张某偷税漏税,向张某追缴税款20 000元,区公安局将张某的电脑等设备进行了扣押。 如果张某对以上处罚不服,拟提出行政复议,必须在何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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