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
20×6年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向10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这些高管人员自20×7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于20×9年12月31日无偿
获得授予的普通股。甲公司普通股20×6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2元,20×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
20×7年2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0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普通股200万股,拟用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
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没有高管人员离开公司。20×9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全部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为每股13.5元。
要求:
张某经营一私营服装厂。1998年3月20日,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日,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6月10日提起公诉。10月6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张某证据不足,宣告张某无罪。南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同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服装厂因张某被羁押,于1998年3月停产。1998年9月23日,南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
张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回答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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