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所谓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即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人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于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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