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利润的分配中应按什么程序进行?为什么?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成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按下列程序分配:
1、用于抵补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规定的各项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超过用税前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需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
5、支付优先股股利;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派发股东股利;
7、支付普通股股利。
对于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而没收的财物损失或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必须在税后利润中支付,以免抵减应税所得额,损害国家利益,失去处罚的意义;超过5年弥补期仍未弥补足的亏损应从税后利润中弥补,以体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盈余公积金是企业税后利润中的一定比例的积累资金,是企业用于防范风险,补充资本的重要资金来源;公益金是企业税后利润中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遵循纳税优先、企业积累优先和无盈利不分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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