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其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有()
某镇的A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主要经营活动和缴纳税金的情况:
(1)进口一批烟丝被海关征收关税60000元、增值税80000元、消费税100000元;
(2)受位于市区的B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烟丝一批,B卷烟厂提供烟叶成本70000元,A卷烟厂向B卷烟厂收取代垫辅料费8000元(不含增值税)和加工费10000元(含增值税),A卷烟厂无同类烟丝市场价格;
(3)生产销售卷烟向税务机关正常缴纳消费税40000元,增值税30000元;
(4)因税务检查被查补出厂环节消费税10000元、增值税5000元,被处以罚款8000元,加收滞纳金600元。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某卷烟厂通过自设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卷烟,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华山卷烟厂是一家卷烟的生产企业,2015年初,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消费税的缴纳情况,发现企业存在下列问题:
(1)2014年春节期间,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卷烟发给职工作为年货,企业将该批卷烟从库存商品贷方转出,计入了职工福利费的借方;同年,企业将一批自产的不对外销售的白包卷烟用于企业业务招待,直接借方计入管理费用,贷方通过库存商品转出。
(2)2014年年底卷烟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500箱,加价300元/箱直接销售给批发商,由于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华山卷烟厂就该项业务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要求: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公司均未计算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企业补交消费税。就此问题,企业很不理解,咨询税务师,企业是否应该缴纳消费税,如果需要纳税的话,应该如何计算税款。
某卷烟厂和C卷烟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卷烟厂主要生产卷烟和雪茄烟。2012年4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款28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保险费合计2万元,关税税率为40%,取得海关填发的专用税款缴款书。将货物从海关监管区运往本企业仓库,发生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2)向烟叶生产者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80万元,注明支付的价外补贴8万元,同时缴纳了17.6万元的烟叶税。卷烟厂将其直接运往A企业加工成烟丝,卷烟厂支付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当月收回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当期并未生产领用。A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A企业代收代缴了卷烟厂的消费税。
(3)从A生产企业购入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从B生产企业购入其他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4)本月生产领用部分烟丝用于连续生产甲类卷烟。当期对C批发企业销售甲类卷烟4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由于货款回收及时,给予C批发企业不含税销售额2%的销售折扣。卷烟厂另支付销货运费5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C批发企业将300标准箱的甲类卷烟销售给D卷烟批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万元。
(5)本月销售雪茄烟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另收取包装费4.6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6)卷烟厂当月月初库存烟丝成本为20万元,月末库存成本为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如下:甲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36%;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烟丝成本利润率为5%。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卷烟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C卷烟批发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卷烟厂4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卷烟厂4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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