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背景资料:某开发商拟建一城市综合体项目,预计总投资十五亿元。发包方式采用施工总承包,施工单位承担部分垫资,按月度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5%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为合格,保修金为3%,合同总工期为32个月。
某总包单位对该开发商社会信誉,偿债备付率、利息备付率等偿债能力及其他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中标后,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等强制性规定进行了确认,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全面审核。最终确定有关费用如下:分部分项工程费82000.00万元,措施费20500.00万元,其他项目费12800.00万元,暂列金额8200.00万元,规费2470.00万元,税金3750.00万元。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项目部对基坑围护提出了三个方案:A方案成本为8750.00万元,功能系数为0.33; B方案成本为8640.00万元,功能系数为0.35;C方案成本为8525.00万元,功能系数为0.32。最终运用价值工程方法确定了实施方案。
竣工结算时,总包单位提出索赔事项如下:1、特大暴雨造成停工7天,开发商要求总包单位安排20人留守现场照管工地,发生费用5.60万元。2、本工程设计采用了某种新材料, 总包单位为此支付给检测单位检验试验费4.60万元,要求开发商承担。3、工程主体完工3个月后,总包单位为配合开发商自行发包的燃气等专业工程施工,脚手架留置比计划延长2个月拆除。为此要求开发商支付2个月脚手架租赁费68.00万元。4、总包单位要求开发商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1142.00万元。
5.总包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5】(1)7天工期索赔成立,5.60万元的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应当予以顺延,按照发包商要求派人留守现场照管工地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2)4.60万元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新材料的试验费属于开发商应当承担范围,因此费用索赔成立。
(3)68.00万元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脚手架留置时间延长是因为配合开发商施工的,因此属于建设单位责任,费用索赔成立。
(4)垫资利息1142.00万元索赔不成立。
理由: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的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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