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文件拒收情形有以下三种:①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本案中,投标人基业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将全套投标文件送达到了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招标人应当对该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银行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支票、第三方担保等。具体内容如下:
(1)银行电汇是投标人通过商业银行将其在该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汇到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行为。
(2)银行汇票是商业银行(出票银行)按照投标人要求签发的银行票据,其可靠性可以等同于现金。
(3)银行保函是商业银行为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担保。
(4)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作用相似,是由银行出具的投标担保,具有很高的可靠性。
(5)支票是由投标人签发,并委托其存款银行见票时无条件按票面标明金额从投标人账户转账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6)第三方担保指银行以外的第三方对投标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三方在理论上可以包括专业担保机构、企业单位,甚至个人,但在实践中以专业担保机构居多。
3.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的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安排专人在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保证金),并详细记录投标文件送达人、送达时间、份数、包装密封、标识等查验情况,经投标人确认后,向其出具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凭证。
(2)拒绝接收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逾期送达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3)确认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投标截止后,招标人应当确认成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4)开标现场。招标人应保证受理的投标文件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并组织工作人员将投标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撤回通知书等运送到开标地点;招标人应充分准备开标必需的现场条件,提前布置好开标会议室、准备好开标需要的设备等。
(5)开标资料。招标人应准备好开标资料,如开标记录表、标底文件(如有)、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签收凭证等。招标人还应准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文件保管箱以备用。
(6)工作人员。招标人和参与开标会议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开标现场,包括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
5.招标人在完成了对投标文件审查,确认评标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后,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仅在四种情形下,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以此类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