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成为甲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原第一大股东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拟向丁发行新股,购买丁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将持有甲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的实际控制权;乙和丙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开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书面请求甲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3日,戊和辛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下列关于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是( )。
Ⅰ.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同时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Ⅱ.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Ⅲ.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2年检验一次
Ⅳ.营销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下列关于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表述正确的为( )。
Ⅰ.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同时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Ⅱ.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Ⅲ.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2年检验一次
Ⅳ.营销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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