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刑法的主要特点。
(1)抛弃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主张如果某种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处罚的,法官就可以使用类推的原则,承认法官在审判中高于立法者的地位; (2)用“意思刑法”(危险刑法)代替“结果刑法”(侵害刑法);认为刑法惩罚的对象不一定要有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只要有犯罪的意图、思想就要受到惩罚; (3)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 (4)刑罚残酷;法西斯刑法恢复了中世纪的野蛮刑罚――去势,并使获得广泛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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