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恢复目标是否实现判断依据。
(1)恢复的系统具有与参照系统相似的、适合的群落结构和物种集合。
(2)恢复的系统在最大可行的程度上由当地物种组成;
(3)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恢复生态系统具有所有功能群;
(4)恢复的生态系统能够提供维持种群繁殖、稳定和发展的物理环境(基本条件);
(5)恢复的生态系统功能正常,在各个发展历史时期没有功能异常的信号;
(6)恢复的生态系统通过非生物和生物的流动和交换,能够与周围环境整合为一个大的生态场和景观;
(7)恢复的生态系统的周围没有威胁生态系统健康和整合性的潜在风险。
(8)恢复的生态系统具有足够的恢复力,能够忍受周围环境中正常的周期性波动胁迫,从而维持其整合性。
(9)恢复的生态系统能够自我维持,在现有条件下有无限存在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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