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凡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作为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未自用、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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