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于2012年12月购买了一套普通住房,2015年3月将该住房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此后,该小区被依法征收,由甲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进行住宅开发。张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张某与甲企业应办理房屋所有权()。
2012年6月20日甲公司购买一块土地使用权,购买价款为3600万元,支付相关手续费60万元,款项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企业购买后用于对外出租。甲公司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该项投资性房地产2012年取得租金收入为160万元,已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经复核,该投资性房地产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2013年5月出售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取得价款4400万元。
要求:
星空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1年至2013年发生如下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业务:
(1)2011年3月31日自用的一项厂房进行扩建,转入扩建工程前厂房的账面价值为3600万元,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完工,发生材料款和职工薪酬等共计1200万元。该厂房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扩建完工后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净残值为零。
(2)2011年12月31日将该厂房用于出租,租赁期为自2012年1月1日起3年,年租金500万元,且于每年年末收取,当日该厂房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
(3)2012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经测试,可收回金额为4200万元,假定减值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净残值均未发生变化,在这之前未计提过减值。
(4)2013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4600万元,未出现减值迹象。
(5)2014年12月31日租赁期届满,星空公司将该厂房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900万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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