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关系如何?
在经济和生活活动中,由于对投入的资源未能物尽其用,产生了包括固体废物在内的废弃物,它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而且长年存放,占用土地,产生二次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我国曾制定了有关固体废物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1995年,我国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本法涵盖了相当广泛的内容,如:“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四条第二款);“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第十七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第十七条第二款);“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第三十条)。
尽管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洁生产的要求,但是由于受传统控制污染模式的影响,该法还是侧重于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而对于在源头、生产过程中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强调得不够。
《清洁生产促进法》总结了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些新的思想和方法,具体表现在: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条要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该法第十六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为了鼓励和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为了明确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相互配合,对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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