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税务机关2014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一项行政复议申请,4月10日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已经接受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4月12号接到该通知。那么复议机关一般应当在()之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李某的个体餐馆2014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4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企业未提出听证要求,税务机关3日后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4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
问题:
(1)县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某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1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围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请就下面的问题作出回答:
(1)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3)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4)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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