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公司系一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在审计华天公司相关金融资产时,审计项目组成员注意到以下事项: (1)华天公司于2014年8月1日购买200万元的短期公司债券,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6%。华天公司已在2015年2月1日(债券到期日)全额收回本息。华天公司在2014年度现金流量表中将该200万元短期公司债券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列示。 (2)2014年末,华天公司通过银行向某非关联公司提供一笔一年期的委托贷款,金额500万元,年利率为6%。华天公司于2014年末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3)华天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时,首先根据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将应收账款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单项金额不重大两部分。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账款,则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不同组合,并对不同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4)2011年3月华天公司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入海运公司10万股股票,占海运公司总股本的1%。华天公司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由于海运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经营亏损,其股票价格从2013年12月31日的每股15元跌至2014年12月31日的每股5元。2014年12月31日,华天公司将所持海运公司股票2014年度的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015年初,海运公司因预计2015年度将继续亏损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5)华天公司于2014年初购入某企业可上市流通的企业债券。因为有明确意图且有能力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华天公司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2014年末,该发债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但华天公司预计2015年宏观经济走势将对该发债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针对上述持有至到期投资,华天公司对该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于2014年末确认了减值损失。 (6)2014年5月1日,华天公司将其持有的账面价值为540万元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给丙公司,款项540万元已于当日收存银行。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入账价值是520万元,已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0万元,同时,华天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于11月1日以当日的收盘价自丙公司购回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2014年6月1日,华天公司将一笔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实际收到95万元。合同规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即银行在该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华天公司进行追偿,华天公司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要求: (1)针对事项(1)、(2),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说明华天公司的会计处理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2)针对事项(3)至事项(5),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判断华天公司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简要提出改进建议。 (3)针对事项(6)、(7),分析、判断华天公司的金融资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并简要说明理由。
(1)事项(1)将该短期公司债券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列示存在不当之处。处理意见:将该短期公司债券投资从现金等价物中剔除(或现金等价物中不应当包括该短期公司债券投资)。事项(2)将委托贷款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存在不当之处。处理意见:应当将该委托贷款作为其他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事项(3)存在不当之处。改进建议: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还应当进行组合测试。事项(4)存在不当之处。改进建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计入2014年度损益。事项(5)存在不当之处。改进建议:针对金融资产,对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3)事项(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终止确认。理由:因为回购价为回购日的公允价值,与金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全部转移,金融资产应终止确认,回购时也应按回购价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事项(7)应收账款不应终止确认。理由:因应收账款出售附有追索权,说明华天公司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能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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