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了薪资待遇,并约定1个月后正式到公司上班。2008年7月4日,王某到甲公司报到上班,双方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是:
2007年2月1日,家住青岛市的王某第一次工作就与上海市的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日工资5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王某不得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安排王某在南京市的服装加工厂上班,另查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甲公司自2008年5月开始拖欠王某工资。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安排王某加班,亦未支付加班费。2009年8月1日,王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
2007年12月1日,公安消防机构对王某所在的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12月4日,公安消防机构向王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2月14日突降暴雪致使交通中断无法出行。2008年1月14日恢复交通。
王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日期是()。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