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制造商从市场上收回一批旧自行车,按有关增值税的规定,收购废旧物资可依收购金额的10%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
计算问答题: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2015年3月末留抵税额3000元,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支付运输单位运杂费8000元,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4454.55元:
(3)销售本厂2008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20000元;
(4)当期销售货物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应该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2)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应纳的增值税;
(4)当期该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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