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 ),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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