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日,并不得超过( )日。( )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 )处分,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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