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 )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 )以上的,即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以期货交易所为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中,被告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不在同一省份,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开发了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使( )也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
某交易者卖出A期货交易所5月白糖期货合约,同时卖出B期货交易所8月白糖期货合约,以期在有利时机同时将这些期货合约对冲平仓获利,这种交易方式属于跨期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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