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而亡,遗有妻D和女E;D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某1996年病故,遗有家产十万和十间房。
首先本案涉及法律部分:(继承部分)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配偶,父母,不分先后顺序平等继承遗产(夫妻财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遵循一人一半原则。
另外,还涉及继承法的代位继承问题甲乙是夫妻,那么第一步,甲病故后,所遗财产的50%,即5万元和5间房屋,作为甲乙共同财产中乙的部分,权利归乙所有,其他人无权主张。
遗产部分为5间房屋和5万元(这里用的是家产部分为共同财产。若这十万元和房屋都已经请算过夫妻财产的,则下面参照10万和10间房屋)夫妻财产分割完毕后,下面是继承: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乙(配偶),长子,次子,三子,四子(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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