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用规范》的4.2.2条规定,预加力在结构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和使用阶段构件应力计算时,应作为永久作用计算其主效应和次效应,并计入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但不计由于预加力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效应。那么,《公路混凝土规范》的6.5.3条以及6.5.5条第2款中的"荷载短期效应组合"是否包含预加力?
笔者认为,《公路混凝土规范》的6.5.3条以及6.5.5条第2款中的"荷载短期效应组合"不包含预加力。理由如下:依据85版的《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当短期使用荷载(结构自重、预加力和静活载)作用下的最大竖向挠度大于ι/1600时,应设置预拱度。若小于零,显然不设置,这时,对应于预加力引起的反拱大于结构自重和静活载共同作用的挠度。故2004版的《公路混凝土规范》6.5.5条第2款中的"荷载短期效应组合"必然不包括预加力。作为同一个概念,规范6.5.3条应该也不包括。支持此观点的文献有:张树仁《结构设计原理》(第二版)、叶见曙《结构设计原理》(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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