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楠原系某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后被借调到林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科工作。2005年2月期间,郑楠受指派与民警杨某等人查办一起奸淫幼女案。郑楠参与了传唤、抓捕、审讯等工作,具有侦查职责。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汪某进行传唤后,明知汪某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汪某的父母宴请及2700元财物之后,郑楠放弃了对汪某的抓捕,亦未向治安科领导汇报,致使汪某一年多不能归案。郑楠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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