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的天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远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商品房、写字楼的开发和销售。天远公司2014年发生部分如下业务:(1)2003年天远公司自建办公楼并于2004年5月交付自用。2014年1月1日将该办公楼作价600万元(办公楼的市场价值为600万元)与甲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办公楼过户到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约定,共同承担经营风险。(2)2013年1月天远公司购买一块土地用于开发一栋商品房,商品房于2014年7月竣工完成。2014年8月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要求:请就上述业务分析天远公司相关的税务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
(1)①营业税:根据税法的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天远公司就该项投资业务不缴纳营业税。②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天远公司与甲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了乙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对于天远公司将办公楼作价出资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③印花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天远公司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0.5%。计算缴纳。④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天远公司将办公楼作价600万元对外投资,对该办公楼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①房产税:根据税法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用的房产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天远公司应当以商品房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照1.2%计征房产税。②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天远公司应当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6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写字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9000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直到2010年7月20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
按闲置土地的规定,应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万元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A省B市,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请回答以下问题。
甲公司合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应()。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