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多选题]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的答案

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划的观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哪些人?()

多选题
2021-09-04 13:56
A、A、王繁学
B、B、王繁梅
C、C、李玉芬
D、D、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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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C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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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由该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部分按()办理。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留给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按()处理。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哪些人代位继承?()。
王某,男,汉族,1957年3月4日生,××省西门市人,无前科劣迹。王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3日生,××省西门市人,西门市第一中学学生,系王某之女。张某,女,汉族,1958年6月15日生,××省汪清县人,无业,系王某之妻。王某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某经常打骂虐待。2007年1月3日,王某对王某某强奸2次。王某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某殴打后自杀未遂。2007年2月27日深夜,王某钻入王某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某不从。王某便回自己被窝。凌晨4时许,王某又钻入王某某被窝,王某某奋力反抗。王某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某大声对王某的头部和身体拳打脚踢,王某奄奄一息,口喊告饶。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某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某,王某某取绳子将王某的手、脚结结实实捆住,母女二人仍不解气,商量弄死王某。后王某某让张某取来锤子,王某某用锤子击打王某头部致其死亡。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某公安派出所对王某某进行讯问时,因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母张某陪同接受讯问。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 )
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王某分得房屋2间,其父母分得养鸡场1个。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即改嫁他人,并搬出刘某所留房屋。该房屋一直出租给张某居住。不料,刘某于数年后返回家乡,并因财产返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经查,在刘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王某所得租金为2万元;刘某父母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为1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该继承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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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王启志(23岁)欲与女友李丽(19岁)结婚,王启志的母亲托人办了结婚证,婚礼得以如期举行。今年年初,王启志突遭车祸死亡,此时,李丽已怀有身孕,两人有存款18000元。王启志的母亲提出与李丽平分存款,李丽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启志的母亲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无效。(1)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为什么?
(2)王启志的母亲有无起诉的权利?为什么?
(3)王启志死亡时其遗产有多少?如何处理?
(4)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
(5)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划的观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哪些人?()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3月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下列情形中,王先生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如家火车站店员工王小红于2008年10月离职,王小红的离职档案酒店需要保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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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女儿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甲的遗产由()继承。
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甲的遗产由()继承。
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甲的遗产由()继承。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 )有代位继承权。
王先生,青岛某公司职员,不幸因病去世。不知其养老保险家属能否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根据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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