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5日,甲县烟草专卖局在路查时发现,张某携带有9件A品牌卷烟准备带到外省市。经调查,主要情况如下:张某系本省烟草工业企业公务人员,携带证上注明的携带人为该工业企业另一公务人员康某,因康某生病住院,张某临时代替康某将该批卷烟带到外地。由于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康某当时申请了三份携带证,每份携带证开有3件A品牌卷烟;其中一份携带证原件丢失,张某携带了加盖开证机关公章的复印件。
(1)张某的携带行为违反了下列要求:①烟草专卖品仅限携带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1.5分)②一名携带人只能持有一份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1.5分)③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原件应随携带的卷烟同行,货证相符;(1.5分)④工商企业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1.5分)
(2)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超限量异地携带烟草制品违法行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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