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项规定不属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必备的条件( )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其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经相关部门批准,甲公司于20×6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万份,每份面值为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为200000万元,发行费用为32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已存入银行专户。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自20×6年1月1日起至20×8年12月31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第一年1.5%,第二年2%,第三年为2.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起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即20×6年1月1日,付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年的1月1日;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每份债券可转换为10股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生产用厂房的建设。
(2)甲公司将募集资金陆续投入生产用厂房的建设,截至20×6年12月31日,全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生产用厂房于20×6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20×7年7月1日,甲公司支付20×6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3000万元。
(4)20×7年7月1日,由于甲公司股票价格涨幅较大,全体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股票。
(5)其他资料如下:
①甲公司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划分为摊余成本计算的金融负债。
②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债券发行人赎回和债券持有人回售条款以及变更初始转股价格的条款,发行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6%。
③按债券面值及初始转股价格计算转股数量。
④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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