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以10%的年利率借得30000元,投资于某个寿命为10年的项目,为使该投资项目成为有利的项目,每年至少应收回的现金数为( )
某银行通过5%的利率吸收100万新存款,银行估计如果提供利率为5.5%,可筹资150万存款,若提供6%的利率可筹资200万元存款,若提供6.5%的利率可筹集250万存款,若提供7%利率可筹300万存款,而银行的贷款收益率为8.5%,贷款利率不随贷款量增加而增加,贷款利率是贷款边际收益率。问存款利率为()时,银行可获最大利润。
消费者朱某的家离场镇有二十里地,村里只有一个小商店,且商品品种不多、数量有限,店主马某听说朱某元旦节要为女儿操办婚事摆宴席,遂主动上门要求为朱某提供一些商品。双方约定,元旦节前一天,马某向朱某提供硬糖20斤(品种不少于10种)、白酒50斤、啤酒10件。双方对质量价格也作了约定。达成协议后,朱某当即预付了300元的货款。元旦节前一天,朱某到商店询问有关情况,马某以商品价格上涨为由,要朱某提高约定好的价格,朱某不允,马某于是要求退回预付款。朱某见情势紧急,只好接过300元货款,组织人到场镇上购买。其间,付了劳务費和伙食费50元,因价格上涨,多支付货款40元。婚事办完后,朱某找到马某,要求马某有个说法和交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面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1996年7月、10月及1997年1月,当时任河南省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经理的郝某伙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预谋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私自做出决定,3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分别取出现金16000元、25000元、28000元,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将上述款额按职工贡献大小分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1997年4月份,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与偃师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郝某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因嫌两公司合并后,其公司以前所积累的资金因而归为两公司所有私分,即又和副经理预谋后,从本公司财务上分数次取出现金91039.63元,又采用发红包形式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发放奖金的名义,按贡献大小将此款分于本公司所有职工。其中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分得19000元。
【问题】对本案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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