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选择了设备安装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修改部分施工图设计可以使施工更方便、质量和安全更易保证,遂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设计变更的要求。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主体结构施工时,发现总承包单位在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危险性较大的预制构件起重吊装专项方案的情况下已自行施工,且现场没有管理人员。于是,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时,发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违章作业,有可能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口头要求总承包单位暂停分包单位施工,但总承包单位未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向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总承包单位在向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转发《工程暂停令》前,发生了设备安装质量事故。
处理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要求。
(2)若审查后同意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①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查意见提交给建设单位;②项目监理机构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结合实际情况对变更费用和工期进行评估;③总监理工程师就评估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协商;④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3)若审查后不同意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原设计图纸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 )。
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某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20个月,建设单位委托某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20所示(时间单位:月),各项工作均匀速施工。
建设单位将某给水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建设监理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某些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N,j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委托人违背对监理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委托人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生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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