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发证机关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可撤销签发的《适任证书》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签发《适任证书》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签发《适任证书》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签发《适任证书》决定的;
(四)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适任证书》的其他情形。
(六)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持有效卫生证书并在船舶入境前24小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Ⅱ.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
Ⅲ.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
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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