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2006年交强险条款规定,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
甲乙两车均于2008年11月28日分别向X、Y两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为一辆小轿车,甲车同时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甲车在一次行驶中与乙车(货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被全部烧毁,损失金额为20万元,无残值;甲车车上1位乘客和司机丙某受伤,共支付医疗费用为20000元;乙车车损8万元,无残值;乙车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为15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全部责任。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后的赔偿限额及我国交强险条款,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应该代甲车赔偿乙车()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