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82岁。在没有和子女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卖给了张某,子女认为房屋售价不合理,希望取消买卖,并认为其父有精神问题,提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假设信息]经过调查,赵某既往无精神疾病病史,近两年出现记忆力明显减退,做事丢三落四,有时出门都不知回家的路。性格改变,不关心子女、亲戚,总认为别人偷了他的东西。个人生活需照顾。鉴定时需重点怀疑李某可能患有()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入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个条件。
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丙七共7人。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父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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