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5%和7%;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6%、4%和6%。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和4000万元。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260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0万元、16000万元和20000万元。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0万元,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2)本次发行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拟订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为12个月,自发行结束3个月后方可行权。
(3)甲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5%。
(4)2009年1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08年9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甲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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