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划修建村民活动中心,总投资50000元,全部通过一事一议筹资办法筹资,方案已报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县红光包工队修建村民活动中心建设工程款45000元,以存款支付。工程完工,实际造价45000元。工程完工后剩余款退还农户。做账务处理
①借:内部往来50000
贷:一事一议资金50000
②借:现金50000
贷:内部往来50000
③借:在建工程—村民活动中心45000
贷:银行存款45000
④借:固定资产45000
贷:在建工程—村民活动中心45000
⑤借:一事一议资金45000
贷:公积公益金45000
⑥借:一事一议资金5000
贷:现金500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但是不能成为用人单位。
2000年7月8日,永丰县红旗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对其所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村债务专项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乡平度村1999年修建村里的灌渠时,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同意,私自向乡信用社贷款40万元支付有关工程费用。于是审计决定于7月13日发出。7月14日,平度村收到审计决定后,认为审计决定的处理不妥,原因是该村向乡信用社贷款前已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并非村干部的个人决定,不应对村干部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最后,平度村决定向永丰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复审。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007年10月15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10%的年利率从银行贷款80000元,用该项贷款全额于2008年1月1日购入一批幼牛,当年发生饲养费用36000元。2008年4月15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该项银行贷款本息一次还清。2009年1月1日,该批幼牛成龄转为役牛,预计可使用10年,当年发生饲养费用45000元。
2008年4月15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共()元。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