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拍卖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公物拍卖所得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上缴国库,因此公物拍卖区别一般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拍卖,必须从法律上确立公物拍卖的地位。《拍卖法》第九章第一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第二款规定: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上述规定确立公物拍卖法律地位,是我国有关执法机构、政府部门公物拍卖委托、拍卖机构实施公物拍卖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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