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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