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锅炉厂将其生产用的锅炉设备(价值8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保险。2010年9月18日,由于监控温度计的表失灵,炉温急剧上升,在危急万分时刻,锅炉设备随时有爆炸的危险。为了防止锅炉爆炸,有关人员决定立即向锅炉内投入大量冷却剂降温,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但结果导致锅炉及附属设备报废,锅炉的价值加上采取抢救措施时的费用共计116万元。因此,锅炉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锅炉厂诉至法院。问下列关于该案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甲公司为其一栋厂房及生产设备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火灾险,厂房及设备价值共400万元,保险金额为400万元。某日,甲公司该栋厂房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为扑灭大火及抢救财产支出10万元。事后,甲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支付评估费5万。为此,乙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 )
某投保人将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单的保额为80万,乙保单的保额为40万元,丙保单的保额为40万元,损失额为80万,则甲、乙、丙保险公司赔偿额依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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