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有四项: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依据宪章的规定有权采取集体安全办法,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其他破坏和平的情势;促请国家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第二项是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和自决为基础的各国间友好关系;第三项是促成国际合作;第四项是使联合国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联合国的原则有七项(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院。其中,托管理事会的托管职责已经完成,但未解散。国际法院在下一章专门介绍。其他四个机关着重掌握大会和安理会。对大会要了解它的组成、职权和表决程序(请大家看教科书)。对安理会我作一具体说明。对安理会抓三个要点:组成、职权和表决程序。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十个非常任理事国和五个常任理事国。常任理事国现由中、俄、英、美、法五国固定担任,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
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7和第63条规定,所谓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那些世界性的并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专门领域负有广泛职责的,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定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协调关系的国际组织。联合国通过经社理事会与这些专门机构会商向它们提出建议,协调它们与联合国及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它们要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这样的国际组织教科书已作了介绍。
2012年2月4日联合国安理会就法、英、德及有关阿拉伯国家等共同起草的涉及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由于该草案的一些内容有违《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利于叙利亚局势走向缓和。因此,中国投了反对票。中国投反对票的行为表明()。
①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②中国是联合国五个安理会成员国之一
③中国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④中国和法国、英国不存在共同的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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