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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以()为计算基础的
在我国,没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海上货运保险合同本身未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则保险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
在“一旦匿姓名,东游海上,不复返”中,“一旦”之义为()
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船舶所有人关于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
按惯例,船舶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
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B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B 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等运费的时间损失,被告是否应承担?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若船舶已发生滞期,对船舶出租人有利的计算方式是()
拓展阅读 2 货主应如何选择货代公司 精明的货主会选择那些信誉卓著的货代,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 ( 1 )货运代理须熟知海运地理方面的常识。由于船舶进出于不同国家,故而应熟知世界航线、港口所处位置,转运地及其内陆集散地。货代还应了解国际贸易的方式及其发展趋势、货物的流向等,如西欧和美、加、日等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大量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材料,并向这些国家出口工业制成品。 ( 2 )货运代理应熟知不同类型的运输方式对货物的适用性。如:班轮运输具有定时间、定航线、定港口顺序和定费率的特点,主要适合于小票的件杂货物的运输;而租船运输主要适合于大宗的散货。 ( 3 )货运代理应适当了解有关船舶公司的经营状况。货代选择海运承运人时,主要考虑船舶公司的以下几方面因素。 1 运输服务的定期性。如货物须以一定的间隔时间出运的,就应考虑选择班轮的方式。 2 运输速度。当托运人为了满足某种货物在规定日期内运到的需求时,就应更加注重考虑运送速度的问题。 3 运输费用。当运输时间和速度不是货主考虑的主要因素时,运价就成为最重要的因素。 4 运输的可靠性。选择货运所要托付的船公司前应考察其实力和信誉,以减少海事欺诈的发生。 5 经营状况和责任。表面上某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而事实上他可能已将船舶抵押给了银行,并通过与银行的经营合同而成为了经营人。这会给将来货物运输纠纷诉诸法院时的货主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 4 )货运代理应了解不同类型的船舶对货主货物的适应性。 ( 5 )一流的货运代理应熟知航运法规。货运代理除应了解《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外,还应适当了解货物出口地或目的港国家的海运法规、港口操作习惯等。 ( 6 )一流的货运代理应能够熟练操作海上货物运输的单证,并确保制作正确、清晰和及时。 此外,货运代理所能提供的较低运价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当然对货运代理的考察,还应注意资信等其他一些因素。 一流货运代理的运作,对货主完成贸易合同是十分重要的。
货运代理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中约定“WWDSHEXUU”条款,则是否扣除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