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2)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3)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研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4)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帐,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6)按照要求公开设备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7)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8)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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