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是个什么样的社会?市民社会范畴下的“国家-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广义上,包括代议制体系、法治体系、市场、私人产权、自主性社团、公共领域以及国家在内的共同体。狭义上,是与国家相对的自主性领域,包括市场及其组织、自主社团、自由辩论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和市民社会构建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政治哲学史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架构。一是洛克式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二是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的架构。
洛克主张国家权力的获得源于个人权力的让渡,国家的建立基于人们的同意。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力,而个人自然权力的至上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力的限度。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只有工具性作用,是手段而非目的。洛克式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其实质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创造了国家,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和最终审判权。此架构在某种意义上否定了国家及其建制之于市民社会的积极意义。
黑格尔则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需要的体系”,是一个一切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他认为,国家代表并反映普遍利益,它是“地上的神物”。国家是目的而非手段。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观,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主义者将神性国家降至世俗公益结构的正面意义,又将国家上身于不可挑战的神性关怀之中。黑格尔式架构隐含着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及和社会可以被完全政治化的逻辑,而此种逻辑常被用来为极权或集权的政治统治辩护和张扬。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架构因其直面现实而具有很强的现实转换性。上诉两种架构都曾被转化为现实的政治运动,他们载学理上各执一端,在实践中对于任一架构不加制衡的发展,都会构成对现实的误导。
市民社会是在国家权力体系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以其( )为特点。
作为社会(或市民社会)构成的主要角色,( )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政治现象,是现代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使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尽管迄今为止在中国还没有出现一个清晰的、可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但是“国家与社会”的视角仍然有助于说明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变化。
第一,社会资源的控制和占有已逐渐呈现多元化态势,社会很大程度可以利用这些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发展出独立于国家的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形式。
第二,伴随着社会资源占有与控制的多元化,个人独立性相对扩大,表现为个人受组织、身份的限制趋于减弱,寻求自身发展的选择余地不断增加,个人财产权利、言论权、发表权、隐私权以及其他权利的状况较以前有所改善。
第三,随着从旧体制摆脱出来的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的发展壮大,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开始了民间社会的组织化过程,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非盈利团体和非行政化的盈利性经济组织日益成为国家不能忽视的社会主体。
中国市民社会的兴起,对于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治理状况,尤其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公开化、公民自治、政府的廉洁和效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等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政府大幅度放权、职能转变和日益重视法治,国家与社会的新型博弈关系将逐渐建立。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