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这里对“较大份额”应当如何把握?
总体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以及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标准来掌握。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等,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此外,按照此条规定精神,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领导干部也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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