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做了什么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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