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
(1)法是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的社会规范。法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主要指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法由专门的国家政权机关产生和变动,便使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备了国家意志的属性。其他社会规范一般没有这个特征,它们主要是由各种社会组织、生产生活单位或宗教团体产生和变动的,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
(2)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以国家政权的意志形式存在,也在于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没有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存在,法就难以发挥作用和实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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