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2条规定: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下列不能享受军人的抚恤优待的是( )
新上任的李协理员,一大早就到下岗失业人员王某家,进行入户走访。敲了半天门,门才开。王某很不高兴,还没等协理员完全说明来意,就以别的借口结束了这次谈话。李协理员带着满腔热情而来,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感觉很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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