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研发活动的()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纳入研究开发费范畴。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资料如下:
(1)自2007年初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专利技术,2007年发生相关研究费用6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开发费用为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开发费用为120万元;2008年年初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开发费用220万元,均符合资本化条件,2008年7月专利技术获得成功达到预定用途并专门用于生产A产品。申请专利权发生注册费等10万元,为运行该项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8万元。
(2)该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5年,甲公司预计运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未来l0年内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乙公司向甲公司承诺在5年后以100万元购买该专利权。甲公司管理层计划在5年后将其出售给乙公司。甲公司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
(3)该项专利权2009年12月31日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54万元,假定甲公司于每年年末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后该无形资产原预计使用年限、摊销方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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