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国时期的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北洋政府的平政院和审计院;平政院设立于1914年,直隶于大总统,负责“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审计院始称审计处,1912年设立,1914年改为审计院,负责会计监督事宜。国民党监察委员会:成立于1924年1月,不仅监察党内,也监察在政府任职的国民党员是否具有失职和违法行为。实际上具有行政监察的职能。广州国民政府的监察院和惩吏院1925年8月,广州国民政府设立监察院,后合并了1926年成立的惩吏院,集监察、惩戒、审计于一身。南京国民政府的监察院:931年成立,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之一,受国民党中央监督指导,承国民政府的命令,依法律形式监察权。构成主体是监察委员,下设审计部。
监察部门的主要职权:北洋政府的平政院,表面掌有监察职权,但根本没有监察职权,仅存两年,负责行政审判;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弹劾、纠举、建议、监试、审计、调查等项。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里程碑著作“三通”,指的是( )
对中国政治学来说,政治制度史在学科中占据了一般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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