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甲县卷烟零售户(身份证号:320722199312253231),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8月1日,刘某从本县零售户李某处购入真品国产卷烟100条,购入金额5000元,在销售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另据调查查实,刘某在2011年1月至3月间,以4000元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00条,分三次销售出去,第一次20条,销售额2500元;第二次45条,销售额2700元;第三次35条,销售额1800元。
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材料1:6月份,甲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经过统计分析,发现有35%停业整顿户暗中违规从事
经营行为,58%的卷烟零售户不清楚如果暂时不从事卷烟零售业务需要申请停业。针对统计结果,
甲县烟草专卖局要求各稽查大队加强对停业整顿户的严格监管,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引导零
售户依法经营。
材料2:6月22日,甲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一中队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辖区内零售户“天
平名烟名酒店”在正门显著位置标有“中国烟草加盟店”字样。经向甲县烟草公司了解,该公司
并未发展任何加盟店,执法人员遂对店主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现场拆除了相关标识。另外,
执法人员还发现2户无证经营户,现场进行了查处。针对卷烟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甲
县烟草专卖局拟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责成专卖科起草一份联合执法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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